2007年8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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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处公证法院立案全过程
张有义

  8月1日,湖北省随州市的天气酷热难当。
  如同天气一样焦躁不安的刘运江等三人,准时来到随州市曾都区法院立案大厅。三人与法院负责立案的法官,很热情地打着招呼,看起来彼此都很熟悉。
  “我们又来了,还是立那个案子。”三人之中的罗金成边说着,边将材料递给法官。
  法官翻看了一下说:“你们把材料放下吧。”
  “我们都来了很多趟了,总得有个具体说法吧?”罗金成语气中带着不满。案件代理人北京律师薛起堂接过话说:“前几次送立案材料,你们法院也没有任何签收手续,这次能否出具一份立案材料的签收证明?”
  法官稍有迟疑地说:“我们没有出具过类似的签收证明。”
  “那依据相关法律,7日之内不立案,你们是否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?”律师进一步追问。
  “那是行政庭的事,并非什么都由立案庭说了算。”法官随手给行政庭打电话过去,无人接听。
  事情正在僵持阶段,一直坐在后面的两位公证人员走过来,并亮明了身份。就此,被专家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的“公证处公证法院立案过程”的新鲜事,拉开帷幕。

  艰难的立案过程
  据薛起堂律师介绍,刘运江等三人主要涉及一起土地的确权案件。
  2006年年初,他们联合参加了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土地交易市场的土地竞买。眼看着就要到手的20亩土地,却意外被另外一家公司摘牌。
  经过诉讼,随州中院最后判决,撤销了原来的摘牌行为,并在判决中认定刘运江三人为“唯一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”。随后,三人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,要求将土地确权给自己。但至今,国土局没有向三人答复。于是,从今年5月份开始,三人以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,向法院要求行政诉讼,判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。
  薛起堂说,他们至今已经向曾都区法院交立案材料五六次,但法院收到材料后,“便没有了音讯”,而且“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,在法定期限内,未有任何答复,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”。
  无奈之下,他们选择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。“共交立案材料三四次,但结果也是一样,没有了下文。”
  律师给三人出主意,让他们用EMS的方式邮寄,同样没有结果。律师分析说:“EMS的方式只能证明确实向法院邮寄了材料,但材料的具体内容无法证明。”
  采访中,法院的有关人士讲:“并不是法院不给他们立案,也不是不承认收到了立案材料,而是这个案子已经审理过,并作出了终审判决,根据‘一事不再理’的原则,不应立案。”
  但薛起堂认为:“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标准,法院依法应当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的裁定,否则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。”
  薛起堂律师在查阅资料时发现,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在2004年曾推出过“公证立案”的措施。薛起堂律师受到启发,遂萌发了申请公证处公证“立案材料送达法院”的想法。
  8月1日上午,他们来到随州曾都公证处。曾都公证处在仔细审查了相关资料后表示,此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是一种“保全证据”的公证。在办完相关手续后,公证处派出两位公证人员,与刘运江三人及律师来到曾都区法院。
  在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后,公证人员讲明了办理公证的合法性和职责所在的内容,要求法院立案法官在他们的笔录上签字,遭到拒绝。
  曾都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介绍说:“我们只是证明申请人将立案材料送达到法院,并不是证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,公证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法院的司法行为。因此,公证行为和法院是否立案没有关系。”
  当天下午,曾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,证实刘运江等三人的送达文书“已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何庭长接受,但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”。
  随后,两名公证人员又随刘运江等人来到随州中院立案庭。
  在公证处在场的情况下,立案庭负责人签收了刘运江等三人的立案材料,同时出具了书面的签收证明。

  结果有待关注
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分析说,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,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。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7日内立案;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。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,应当先予受理;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行政诉讼法还规定,对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,可以上诉。
  姜明安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随州的做法。他说,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,还有这样的规定,“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,又不作出裁定的,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。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予受理;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,也可以自行审理。”
  那么,公证书无疑从高于其他形式证据的法律效力上证明了7天的起始时间。姜明安说,这将是一个经典的案例。他期待随州的这种形式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,并在一定阶段内推广开来。他建议,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不作出受理立案的书面裁定的情况下,可直接依据公证书及其辅助材料,裁定自己审理或指定下级法院审理。
  同是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教授,从另外一个角度上阐述说,随州公证法院立案行为这件事,符合法律规定,无可厚非,但是也不值得提倡。因为最终这还是一个立案难的问题,这只能说明某些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出现了问题,是当事人无奈之下的选择。然而,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,不是去公证法院的立案行为,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提升来解决。